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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繳稅的季節又來臨,資誠今年提前介紹FATCA的立法緣由、金融機構須配合的事項以及應受查核的帳戶價值門檻標準等事項,以使可能受影響的台灣個人瞭解FATCA可能帶來的衝擊,並及早因應。

一、了解美國FATCA立法緣由

美國政府甫於西元2010年3月18日完成「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或”HIRE”法案) 的立法程序並公布施行,其中「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或”FATCA”,又稱「肥咖條款」)嚴格規範海外金融與非金融機構應向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稱IRS)申報美國稅務居民海外金融帳戶資訊,並對不願配合者祭出懲罰,無疑係對任何蓄意隱瞞美國稅務居民身份以逃漏美國稅負者展示其全力防堵的決心。

二、FATCA將於西元2013年開始實施

(一) 、背景

此法案主要的規範目標為持有海外帳戶的美國納稅義務人。美國財政部(The Treasury Department)和IRS已陸續發佈Notice 2010-60、Notice 2011-34、Notice 2011-53等指導方針,並已於2012年年初發佈實行細則草案REG-121647-10,國外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以下稱FFIs)將被要求與美國IRS簽署FFI協定,申報美國人所持有帳戶資訊及從事帳戶實質審查並針對不合作的帳戶進行扣繳。

IRS局長(Douglas H. Shulman)表示:「FATCA是美國打擊海外逃漏稅的重要里程碑。同時,IRS也意識到,研擬如何遵從FATCA是金融機構一項重要且艱鉅的任務。今天公佈的指導方針(指Notice 2011-53)是我們反映對法規付諸執行的鄭重承諾,並聆聽受影響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挑戰,進而適時做出修正,以確保FATCA能準時並順利的實施。」

(二)、 資誠的觀察

為了避免FATCA中所規定的扣繳款項,FFIs需與IRS簽訂FFI協定,主要內容如下:

1. 辨認美國金融帳戶(即屬美國人或美國稅務居民所有的金融帳戶)
2. 向IRS申報美國人或美國稅務居民所持有金融帳戶的特定資訊
3. 對不參與FATCA的FFIs及不願配合提供資訊的帳戶持有人扣繳30%的稅款

不參與FFI協定的FFIs若有美國來源的利息、股息或處分可產生美國來源所得資產的處分價款與轉付款項(Passthru Payments),將面臨30%的扣繳稅款

美國IRS已於2012年2月8日發布實行細則草案草案REG-121647-10,該草案將免除查核程序的帳戶價值門檻作調整如下:
1. 個人帳戶的申報門檻仍維持50,000美元。
2. 保險或年金合約帳戶的現金價值門檻調整為250,000美元。
3. 企業帳戶的門檻為250,000美元。
4. 對於高資產價值帳戶(即金額大於或等於100萬美元的帳戶),FFIs則需進行較詳盡的查核程序,如需審閱所有紙本檔案並應詢問客戶關係經理以判別是否可能為美國人帳戶。

此外,美國已與英國、義大利、法國、德國、西班牙五國共同發佈宣言將合作交換資訊,並將繼續與企業和外國政府密切合作,以確認有效實施FATCA。

三、企業及個人應持續觀察FATCA未來作業細則動向以及早因應

預期在西元2013年FATCA正式上路前,美國國稅局仍可能視各界對於草案的意見,以修改FATCA相關實施新法規的細節。然而,可能受影響的台灣機構及個人仍應持續關注新法令並隨時評估可能的影響,以避免屆時措手不及的窘境。

四、放棄美國公民或綠卡並非美國納稅義務的終點

近來美國大規模的追稅行為,包括了在西元2011年上路的第二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與即將在西元2013年施行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促使部分具有雙重國籍或持有綠卡並長期居留在海外的美國稅務居民開始慎重考慮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以降低稅賦上的負擔。然而,納稅義務人仍必須繳納放棄美國公民或綠卡的出走稅以完成出走的程序。出走稅根據放棄美國公民或綠卡的時間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目前最新的規定適用於在西元2008年6月17日起出走的人士,適用的身分及條件如下:

註一:部分在出生時即同時取得美國及他國公民資格,並持續具有他國稅務居民身分,且在放棄美國國籍前的15年內,在實際天數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下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的年度少於或等於10年者,以及於18歲半前放棄美國國籍,且在放棄國籍前未因實際天數測試而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超過10年者,得適用排除條例。

註二:在放棄綠卡前15年內持有綠卡超過8年者。

若符合繳納出走稅的條件,依據美國國稅局最新出走稅的規定,在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時,視為將全球資產以放棄國籍或綠卡前一天的公平市價出售,並將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申報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書中,在扣除減免額(西元2011年為63萬6千美金)後計算出走稅。

須注意者,自西元2008年6月17日起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者,仍應依據實際天數測試計算是否應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若當年度入境美國超過30天,且在當年度往前推算2年的3年內入境美國的加權平均天數為183天或以上者,將符合實際天數測試而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加權平均天數的計算方法為當年度實際入境美國天數,及三分之一前一年度入境美國天數,與六分之一的再前一年度入境美國天數的加總。以西元2011年為例,若A君自西元2009年至2011年每年入境美國天數為126天,則計算方法為將西元2011年的126天,與西元2010年的42天(126天的三分之一),及西元2009年的21天(126天的六分之一)加總,由於總和的189天大於183天,故A君西元2011年在實際天數測試下,即使已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仍將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

放棄美國國籍涉及的稅務影響可能因為資產數量及增值幅度而對納稅義務人在放棄國籍年度造成龐大的納稅義務,因此,欲放棄美國國籍的人士應在做最終決定前與稅務顧問諮商,妥善做好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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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網路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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