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撫養其他親屬必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才得申報撫養,去年遭大法官解釋違憲,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將遵照大法官解釋辦理,並爭取在今年12月30日前適用。

遭大法官解釋違憲的部分,是民眾申報撫養其他親屬時,被撫養親屬必須符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現實生活中,民眾有實際撫養其他無謀生能力,但年齡介於20-60歲親屬,都不能申報撫養。

例如某甲的哥哥過世,留下一位40歲無謀生能力的身心障礙子女讓某甲照顧,依照現行規定,某甲是不能申報撫養這位哥哥留下的40歲身心障礙子女。但如果是某甲自己的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就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某甲都仍可申報撫養。

賦稅署官員表示,會配合修法,但目前還在研議階段,草案內容尚未擬定。由於大法官解釋1年緩衝期到今年12月30日為止,財政部的修法進度是否趕得上明年民眾申報所得稅時適用?賦稅署官員強調,一定會遵照大法官解釋辦理,並且爭取在今年12月30日前開始適用。

本文出自網路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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